國家郵政局印發《貨運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日前,國家郵政局正式印發《貨運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六章五十二條,對貨運業信用信息的采集、評定、應用和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定,明確提出貨運業信用管理以經營貨運業務的企業為主要對象,建立唯一電子化信用檔案進行信用評定和管理。對以加盟方式經營貨運業務的,在信用建設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強化落實企業總部在信用管理方面的主體責任。
《辦法》規定,貨運業信用信息是指經營貨運業務的企業從事貨運業務經營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郵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許可管理信息、貨運服務質量信息、寄遞安全信息、社會責任信息、獲得表彰或獎勵等其他反映企業信用狀況的信息,采集的途徑包括郵政管理部門收集錄入、企業申報錄入、共享其他部門信息等。 依據《辦法》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將按照行業共治的原則,牽頭設立貨運業信用評定委員會,開展轄區內貨運業信用評定工作。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負責編制年度評定方案,確定評價指標并賦予相應分值,明確守信企業、失信企業和信用異常企業的確定標準,并根據評定方案對經營貨運業務的企業的信用情況考核打分,得出評定結果。 《辦法》對信用信息的披露和應用作出了詳細規定。信用信息通過公開、共享和查詢等方式披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查詢公開的經營貨運業務的企業的信用信息。被列入年度守信名單的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在行業評優評先、爭取政府政策支持等方面優先予以考慮和安排。被列入年度失信名單或者信用異常名單的企業,取消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郵政管理系統的評優評先資格。對列入信用異常名單的企業,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其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象,可以約談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提出告誡督促其整改。 對列入貨運業失信名單的企業,郵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系列懲戒措施,包括提高對其隨機抽查的頻次和比例、取消企業及有關人員在郵政管理系統的評優評先資格、對有關人員參與新設貨運企業進行重點審查、與其他部門實施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以及由行業協會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企業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訪問: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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